淮南师范学院外国留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11-06浏览次数:10

校外事〔202382023111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201742号)和《淮南师范学院学籍学历管理办法》(校教学〔2017〕28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淮南师范学院外国留学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外国留学生在我校学习期间的学籍学历信息的全面管理。我校外国留学生学籍学历管理部门为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第二章 接受和入学手续

第三条 凡已取得国外或国内正规高中学历的外国人可申请攻读淮南师范学院本科学位,具体录取条件以当年淮南师范学院公布的外国留学生招生简章为准。本科生的入校需要具有一定的汉语基础。

第四条 外国留学生新生凭护照、录取通知书和来华留学签证申请表,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到注册。因故不能按时入学,必须事先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外国留学生新生入学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新生与身份证明是否一致;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录取手续是否齐全;身心健康是否符合体检要求。复查中发现学生弄虚作假或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学籍者,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决定,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 学校实行外国留学生全员保险制度。留学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投保。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校学习的予以退学处理。

第三章 考勤与纪律

第七条 外国留学生学习期间因故需请假者,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请假审批手续。请假时间在一周以内的,由外国留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批准,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请假在一周及以上的,由外国留学生所在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查批准。请病假的必须附学校指定医院证明,请事假的要附有关证明。

第八条 外国留学生请假期满回校后,应办理销假手续。如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应办理续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九条 外国留学生请假超过一学期的三分之一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按有关管理规定令其休学,不得参加任何学习及考试。

第十条 外国留学生累计请假、旷课超过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旷课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外国留学生所在的二级学院全面负责留学生的考勤工作,并留档收存。

第四章 培养工作

第十二条 外国留学生学制、学习年限参照国内学生的学制,依据依据《淮南师范学院学籍学历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即外国留学生必须得到所规定的学分方可毕业。外国留学生总学分最低要求与国内学生一致。

第十四条 外国留学生的学分包括:课程学分、论文学分,教学实践学分等。

第十五条 外国留学生的专业课、选修课及课程考核要求参照当年的《淮南师范学院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外国留学生课程成绩由三部分组成,其比例为:作业20%)+平时考试(30%)+期末考试(50%)=总成绩(100%)。留学生在读期间,各门考试成绩由外国留学生所在学院实行规范化管理,成绩最终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汇总归档。

第十七条 《中国概况》为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外国留学生可免修英语、政治等课程。

第十八条 外国留学生每学期都必须完成相应的学习计划,考试及格。如期末考试不及格,可以补考一次。必修课程补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选修课程补考不及格者可重修,也可另选其他替代课程。

第五章 休学、停学、留级与退学

第十九条 外国留学生因疾病,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诊断,需隔离治疗或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上课时间的三分之一者,可予以休学;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可予以休学;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可予以休学。凡被批准休学的外国留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校不对外国留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二十条 外国留学生要求休学,应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淮南师范学院外国留学生休学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 外国留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特殊情况,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批准可续休,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二十二条 外国留学生因特殊原因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本人申请,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批准,可保留学籍一至二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二十三条 外国留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一个月将复学申请书及有关证明递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的须经学校指定医院复审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复学的外国留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四条 外国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留级:

1.每学年所得学分未达到该学年应修读课程总学分的70%者;

2.学生在各阶段教学结束后,经重修或补考后仍有三门(含

三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第二十五条外国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退学:

1.考试不合格的课程占学年应修读课程总学分80 %以上者;

2.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五条应当留级,而新学年9月底之前不办理留级手续者;

3.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后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或经复查不合

格,不准复学者;

4.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病等严重疾病者;

5.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6.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7.不论何种原因,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学制规定年限2年者;

8.考试再次作弊或请人、替人代考者;

9.一学期累计无故旷课超过60学时者。

第二十六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章 毕业与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七条 具有学籍的外国留学生修完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课程,获得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取得毕业证书的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1.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

2.外国留学生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第二十九条 在规定学制时间内,未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

(包括毕业考试未通过),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延长以一年为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延长学习时间的外国留学生须由本人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外国留学生延长学业期间,需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学籍编入下一年级,每学期开学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理注册报到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在延长学习期限内,重修课程全部通过,符合毕业条件,并符合学位授予标准者,可授予学士学位。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学制时间两年,但仍有一门以上课程成绩(含一门)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审查,提出名单,报淮南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