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一)为进一步推进我校教师的公派出国(境)工作,加强规范管理,推动我校教师的国(境)外学术研修经历和交流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二)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是指根据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需要,通过国家公派、学校公派等方式,学校有计划派出的出国(境)的留学访学进修人员。
(三)各种公派出国(境)工作均纳入学校的统一管理。学校每年在师资培养经费中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教师派出学习与交流费用。鼓励教师积极争取国家留学基金支持,或通过国际合作交流、政府交换项目等途径,争取国(境)外单位资助派出。
二、选派管理
(一)选派原则
1.质量原则。派出工作以促进我校师资队伍建设、学科专业建设为前提、坚持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的选派原则。
2.公平原则。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拔。
3.优先原则。优先支持学术带头人、专业负责人、学术骨干、创新团队负责人、精品课程负责人及双语课程的主讲教师。
(二)派出形式与途径
1. 派出形式
(1)访问学者;
(2)博士后研究;
(3)攻读博士学位;
(4)专业进修、合作交流或短期研修等。
2. 派出途径
(1)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派出留学;
(2)校际合作交流,学校公派出国(境)研修培训;
(3)教师个人教科研项目,申请出国(境)研修培训。
通过以上途径公派出国期限在15天(含15天)以上,与我校师资培养有关的出国事宜,由人事处和对外合作交流中心办理手续;出国期限在15天以下(含访问考察、讲学、任教、技术开发、参加国际会议等)由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办理手续。
(三)派出人员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立场坚定,品德优良,身心健康,具有学成后为学校建设与发展服务的事业心、责任感。
2.有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
3.外语水平达到国家或学校要求。
4.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5.申请公派出国人员必须满足相应的公派申请条件,拟派出人员均应在本校工作至少满2年。
(四)选派程序
1.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教师的选拔,实行计划制定、公布留学项目、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学校审定、申报执行的程序。
2.学校公派出国留学的申报,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研究同意,由人事处和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审核,报学校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3.教师通过个人教科研项目出国(境)交流和访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4.单位根据学校的年度计划和下达的任期目标和年度目标要求,结合教学、科研和学科专业建设的需要,制定本单位“教师国(境)外留学、任教计划”,报送人事处审定。
5.凡出国留学15天(含15天)以上的人员,出国前都必须与国家或学校签订公派出国(境)留学、任教协议。
(五)经费管理
1.国家公派的进修访学者,按照国家公派资助规定执行。
2.学校公派的进修访学者,学校资助往返国际旅费,并按照有关规定资助必要的国(境)外生活费和进修学习费用。
3.公派出国进修访学者参加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出国前外语培训,学校资助培训费、基本的差旅费和住宿费。
4.公派出国人员办理派出手续所发生的公证费、签证费、差旅费、住宿费等费用由学校承担。
5.派出人员派出期间的校内工资按学校相关培训规定执行。
6.派出人员在派出期间和派出前在国内进行外语培训阶段,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派出前培训期间及派出期间的工作量减免。公派出国(境)人员在外期间的工作量按照学校同意在外的时限减免,考核按照学校每学年度的考核办法进行。
7.由教育部选派的出国任教教师,自离境之日起,其国内工资停发,转为档案工资,档案工资标准按教育部统一制定的政策执行(财政部、教育部财外字〔1995〕300号规定)。出国任教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三、其他要求
1.派出人员出国(境)前必须到人事处办理派出手续,未办理派出手续人员自离校15天后按自动离职处理。
2.派出人员在外留学期间应自觉遵守外事工作纪律,接受我国驻外使领馆的管理。派出人员应每个月底通过书面形式(包括电子邮件)向所在单位和人事处或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汇报在外留学的有关情况。
3.派出人员必须按期回校工作,原则上不允许延期。如特殊情况需要延期者,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申请延期应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应提前3个月向学校派出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项目计划和资助证明,经单位和学校同意后,方可延长派出期限。延期只能申请一次,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未经学校同意延期的,延期期间的工资冻结。
4.派出人员返校后均需到派出部门报到并办理返校手续。未经学校同意未按期回校者,从逾期当月起停发工资。逾期15天未归者,则按自动离职处理。
5.派出人员回校后,应向所在单位和人事处或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提交在外期间的学习工作总结报告,并以报告会等形式向单位汇报学习成果。
6.派出人员必须履行按期回国服务的义务。派出时间1年及以上的人员,回校后原则上服务5年以上;派出时间1年以下的人员,回校后原则上服务3年以上。派出人员回校后须履行以上相应时间的服务期,否则按照相应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7.如留学人员违反协议规定,不履行回国服务的义务,国家公派者的违约责任按有关协议处理,学校公派者,学校将按协议追回其出国期间的国家工资、校内工资及所支付的相关出国费用。服务期未满者还将另行按有关政策处理。学校将保留追究当事人及担保人的经济、法律责任的权利。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负责解释。